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
签字:
日期:
附表二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
│称 │ │册地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
│量变化 │ │ │ │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 │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是 □ 否 □ │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
│大股东 │ │控制人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是 □ 否 □ │
│否对境内、境外其│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否拥有境内、外两│回答“是”,请注明公司│
│他上市公司持股5%│家数 │个以上上市公司的│家数 │
│以上 │ │控制权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
│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
│ │ 继承 □ 赠与 □ │
│ │ │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
│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
│及变动比例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是 □ 否 □ │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
│易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是 □ 否 □ │
│否存在同业竞争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是 □ 否 □ │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
│内继续增持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是 □ 否 □ │
│6个月是否在二级 │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
│司股票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是 □ 否 □ │
│法》第六条规定的│ │
│情形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是 □ 否 □ │
│办法》第五十条要│ │
│求的文件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是 □ 否 □ │
│金来源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是 □ 否 □ │
│需取得批准及批准│ │
│进展情况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是 □ 否 □ │
│否声明放弃行使相│ │
│关股份的表决权 │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
签字:
日期: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第四节 收购方式
第五节 资金来源
第六节 后续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 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收购报告书,依照
《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收购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披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七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 收购人在编制收购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三)收购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在报刊刊登的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九条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十条 收购人在报送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按照本准则附表的要求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附表及有关备查文件。有关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