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采用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出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的,应当在该市场挂牌出让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进行提示性公告,并予以披露。与受让人签署协议后,出让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因国有股份行政划转、变更、国有单位合并等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有单位包括划出方和划入方、合并双方)应当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而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新股决议之日起3日内,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简式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说明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并予以公告,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扉页应当声明“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两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公告发行结果。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时未确定发行对象,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取得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导致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发行结果之日起3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因执行法院裁定对上市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拍卖措施,导致申请执行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的时间、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
第三十条 因继承或赠与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之间的关系、继承或赠与开始的时间、是否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股的数量、比例;
如通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还应当披露该控制或委托关系、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程序、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等;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
(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资金来源于向第三方借款,应当披露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方、借款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四)除上述借款协议外,如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
(五)如该股份通过赠与方式取得,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件;
(六)上市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等;
(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人或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划出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股权转让或划转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说明相关调查情况;
(二)出让人或者划出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有前述情形,应披露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三十四条 按照
《收购办法》规定仅须就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予以公告,但无须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股份性质、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三)本次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及方式。
第三十五条 如已经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按照本节要求就股份变动情况予以披露外,还应当简要提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日期、前次持股数量。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
(一)每个月买卖股票的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二)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应当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四)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三章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十条 根据
《收购办法》规定须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比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二章对收购人的要求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
《收购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能够按照
《收购办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 根据
《收购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须聘请财务顾问机构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的,核查意见须作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备查文件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财务顾问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还应当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附表二的要求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附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 │
│ │ │地 │ │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
│人名称 │ │人注册地 │ │
├──────┼────────────┼──────┼─────────────┤
│拥有权益的股│增加 □ 减少 □不 │有无一致行动│有 □ 无 □ │
│份数量变化 │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 │
│ │ │ │ │
├──────┼────────────┼──────┼─────────────┤
│信息披露义务│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是 □ 否 □ │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
│东 │ │人 │ │
├──────┼────────────┴──────┴─────────────┤
│权益变动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
│(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
│ │继承 □ │
│ │ 赠与 □ │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 │
│人披露前拥有│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
│权益的股份数│ │
│量及占上市公│ │
│司已发行股份│ │
│比例 │ │
├──────┼─────────────────────────────────┤
│本次权益变动│ │
│后,信息披露│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
│义务人拥有权│ │
│益的股份数量│ │
│及变动比例 │ │
├──────┼─────────────────────────────────┤
│信息披露义务│是 □ 否 □ │
│人是否拟于未│ │
│来12个月内继│ │
│续增持 │ │
├──────┼─────────────────────────────────┤
│信息披露义务│是 □ 否 □ │
│人在此前6个 │ │
│月是否在二级│ │
│市场买卖该上│ │
│市公司股票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
├──────┬─────────────────────────────────┤
│控股股东或实│是 □ 否 □ │
│际控制人减持│ │
│时是否存在侵│ │
│害上市公司和│ │
│股东权益的问│ │
│题 │ │
├──────┼─────────────────────────────────┤
│控股股东或实│是 □ 否 □ │
│际控制人减持│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时是否存在未│ │
│清偿其对公司│ │
│的负债,未解│ │
│除公司为其负│ │
│债提供的担保│ │
│,或者损害公│ │
│司利益的其他│ │
│情形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 □ 否 □ │
│是否需取得批│ │
│准 │ │
├──────┼─────────────────────────────────┤
│是否已得到批│是 □ 否 □ │
│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