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包括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
第七条 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 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项目资金。
第九条 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是指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的自筹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其投入比例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三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第十四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运营收入(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收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由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投资参股经营资金按照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