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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 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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