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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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