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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4年2月27日)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并于近日将有关问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出通知,内容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㈠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标准。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即均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标准》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㈡农机监理标准。将现行拖拉机号牌费收费标准,由不反光号牌每副最高不超过30元降低为25元,反光号牌每副最高不超过50元降低为40元。同时取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格([1995]225号)第一条第二款“补发拖拉机牌证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一倍收”的规定。
  ㈢渔业船舶检验费标准。将总长为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的收费标准降低为10%,即按照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价费格[2000] 55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㈣海事调解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即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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