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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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