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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安徽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的函

  二、设置技师学院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主要通过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举办。同时,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投资举办技师学院。
  三、申报设立技师学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校内实习车间建筑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2.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配备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能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技师作业项目实施的要求;工、卡、量具齐全。
  3.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技工教育,有企业工作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
  4.各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1人;各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专职技师、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2人。专职教师中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30%。
  5.专业设置能适应我省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工培训教学实践。
  6.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生均经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标准。
  7.与两个以上技术、设备先进的大中型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组建校企联合协作委员会;能满足学员课题实习需要;学员能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项目攻关。
  8.适用图书不少于5万册;电化教学设备先进,多媒体课件能满足教学需要;现代信息技术用于教育教学中。
  四、申请设置技师学院,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专家名单);
  3.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其中,实习条件及师资情况应分专业列出);
  4.办学正常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
  5.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
  6.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设置技师学院按学校隶属关系,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省级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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