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的原则,已批准举办的技师学院可选择企业设立技师培训基地,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举办技师学院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主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同时提交论证专家的名单);
3、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包括管理者和师资情况、教学实训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近几年办学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其中,实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应分专业列出);
4、正常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
5、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
6、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举办技师学院,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对所辖教育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后,达到举办条件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劳动保障厅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考察报告送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
3、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批准筹设两类。筹设期不超过3年。
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院校和企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企业界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组成人员名单应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技师学院教学管理模式
(一)技师学院的招生对象
1、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高专类院校毕业生;
2、高中毕业生;
3、具有高中(中技、职高)以上文化程度,持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各类人员;
4、对职业院校师资进行培训。
(二)技师学院结合生源情况和职业类别可采用学院培养、校企合作或业余函授等多种办学形式。
技师学院应设立专家咨询机构,学院开设新的专业、拟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方案应提交专家咨询机构论证。咨询专家中应有不少于2/3来自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同志和生产一线的技师、工程师。咨询专家名单应报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