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选择部分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大专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试点。可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利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到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技能实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使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采取技工学校送培训上门的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各地要将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工作范围,统筹安排,推动实施。

  (四)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各地要将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组织有积极性的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引入"产生你的企业构思"(GYB)培训,将"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作为试点院校选修课程,并加快培养一批高校创业培训教师。对经创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揽子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我部将在总结目前37所高等院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再选择50所具备条件的高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

  三、重点帮助有就业要求、求职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一)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市或区县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开设专门窗口,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并建立专门台账,开展有针对性的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其分析求职需求,制订求职计划,联系推荐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

  (二)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和见习

  各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其意愿,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并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希望参加创业培训的,组织其参加SYB创业培训班,并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等配套服务。

  (三)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小额贷款的,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推动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高校毕业生的免收费政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