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在一起的(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3)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4)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四)事务所分支机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