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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三、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在一起的(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4)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四)事务所分支机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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