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态保护奖一一在辖区或本职工作领域内的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中,通过长期努力使当地生态环境改善取得显著成果,社会效益特别突出;
5、环保宣传教育奖一一为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高全社会关心环境保护的意识,在推动环保事业上,通过各种宣传手段,使某一地区或领域从领导到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明显提高,保护环境的理念家喻户晓,从而推动该地区或领域的环境状况明显改善。且效果特别显著的环保宣传类项目与活动。
二、中华环境奖的申报、推荐程序
(一)申报、推荐工作于当年的7月开始,由中华环境奖评选组织单位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公布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同时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zhb.gov.cn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www.cepf.org.cn上公布该通知。
(二)申报中华环境奖实行部门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表和申报表可以在总局及我会网站下载, 复印有效。或联系环境奖评选办公室获取)
1、部门推荐:推荐部门为中央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表并加盖公章后,同时报送推荐人申报材料。
2、个人(集体)自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填写推荐表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送。
3、推荐申报截止日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报评选办公室。
三、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表一式五份,要求如下:
○ 请用中文正楷清楚地填写申报表;
○ 申报表中涉及到电话号码的需要加注区号;
○ 事迹简介要求尽量全面概括主要事迹,突出重点。
2、3000-5000字的详细事迹材料五份,并附有电子版内容;要求如下:
○ 在环保工作中的主要成绩和突出特点;
○ 有真实、准确反映经济建设成果及环保指标或成果的数据;
○ 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例。
3、个人需要提交二寸彩色标准照一张,集体需要照片(集体现场办公照、单位标志性建筑也可)一张;
4、无论个人或单位申报中华环境奖,均需要提供与申报事迹有关的照片5张并配文字说明;
5、无论个人或单位申报中华环境奖,均需要提供推荐表一份。
6、初评入围的候选者需要补充提交3-5分钟有关先进事迹的DVD声像资料。
(注:除了第6项外,1-5项为第一次申报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均需另附电子版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供)。
7、申报集体和个人同意所有申报资料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保留并有权用于评奖活动的宣传,所有报送的材料和资料将不予退回。
四、评奖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参评:
1、曾经获得中华环境奖者;
2、曾经获得中华环境奖提名奖者,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除非在获奖两年后环保工作有重大成绩或突破者,可参选中华环境奖;
3、曾经获得其他类别的全国性环保奖 (在获奖两年后环保工作有重大成绩或突破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