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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协助做好第四届中华环境奖推荐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
第四届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

  为了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旨在表彰和奖励国内外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集体。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6年修订)规定: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届,候选者申报材料由部门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个人或集体自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核同意。评选范围包括环境管理类、城镇环境类、企业环保类、生态保护类和环保宣传教育类。获奖者将获得荣誉证书、奖金和奖杯。
  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由中宣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和东方卫视十三个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和评选办公室推荐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组成“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
  第四届“中华环境奖”自即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进行候选者的申报工作,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加。
  详细情况请登陆国家环保总局网站http://www.zhb.gov.cn或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http://www.cepf.org.cn查询并下载申报须知、推荐表及申请表,或直接与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联系。
  联系单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7112884
  传真:(010)67118190
  联 系 人:王君 李力
  联系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邮编:100062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附件三:
第四届中华环境奖申报及推荐须知

  中华环境奖的评选表彰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已成功举办了三届,第四届中华环境奖申报、推荐工作即将在2006年8月开始,请申报个人或集体仔细阅读申报须知,认真填写申报表。
  一、中华环境奖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奖项设置: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届。中华环境奖每届不超过5名,每名获奖者(单位)获得奖金50万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每届同时评选出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不超过20名。在20名获奖名额内,每一类可以多于或少于4名获奖者,每位获奖者(单位)获得奖金5万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二)奖励类别:环境管理、城镇环境、企业环保、生态保护、环保宣传教育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1、环境管理奖一一领导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在进行经济建设和环保工作中取得显著成就,使该地区或该领域的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区或领域带头人;
  2、城镇环境奖一一为提高区域环境质量,在城市(镇)的建设中,努力实践环保先行的战略措施,不仅使该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全国名列前茅,同时环境改善特别显著,是国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典范城市(镇);
  3、企业环保奖一一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该企业不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结合得好,成为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典型企业,同时在环保公益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具有示范作用,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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