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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协助做好第四届中华环境奖推荐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协助做好第四届中华环境奖推荐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继续做好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活动,由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主办,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上海东方卫视共同承办的第四届中华环境奖评选、表彰和系列宣传活动于2006年8月正式启动。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从即日起受理中华环境奖候选人推荐材料,推荐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

  中华环境奖前三届的评选工作,得到了各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请各有关单位继续协助做好第四届中华环境奖候选人和单位的推荐工作,对该项活动的宣传工作给予支持,把在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具体推荐事宜可按照《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的内容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联系。

  联系人:王君 李力

  联系电话:(010)67112884

  传  真:67118190

  E-mail:cepf714@126.com

  附件:1、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

  2、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

  3、第四届中华环境奖申报及推荐须知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
  第二条 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
  第三条 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 个人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个人;集体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集体。
  第五条 设立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由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副主任由组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组委会的任务
  (一)指导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
  (二)聘任评委会委员,推荐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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