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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联办负责组织基地的认定工作。在领域办推荐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组织申报的基础上,联办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基地的认定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基地实行期限制,进行动态管理。联办组织对基地的评估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对基地进行动态调整。联办负责基地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委托部门或地方对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第六章 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863计划管理机构、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863计划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科研资料和数据。

  863计划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863计划资助”。

  第四十二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用863计划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估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863计划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以及改进和完善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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