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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终止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向相关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与部门、行业及地方关联度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领域办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项目主持单位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项目主持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

  (一)项目主持单位组织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经领域办组织论证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二)项目主持单位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项目主持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报领域办备案。

  (四)项目主持单位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和其它配套条件,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五)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域办提交项目年度执行和进展情况报告。

  (六)项目主持单位根据课题执行情况对课题进行调整,报领域办备案。

  (七)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和向领域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性项目进行全程监理。根据评估结论和监理意见,领域办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课题由相关中心或项目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项目由领域办组织验收,并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 863计划统筹考虑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在通过项目(课题)对创新人才和团队持续支持的同时,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是承担863计划研发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拥有优秀创新团队和较强研发实力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通过项目(课题)对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优先和持续支持,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实现研究开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共享,为我国高技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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