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的管理。所有煤矿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的管理。必须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要做好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不得随意压减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严禁以包代管甚至放任不管。新建煤矿要配齐安全管理机构和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要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凡是从事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矿山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分别允许承担各种煤矿、120万吨/年及以下各种煤矿、45万吨/年及以下各种煤矿建设),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经验;否则,不得委托其承建煤矿井下工程项目。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煤矿建设施工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要在组织设计中制定瓦斯治理方案,保证安全投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煤矿施工现场应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施工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组织设计中瓦斯治理方案组织施工,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在矿井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的规定;否则,不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穿越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带和石门揭煤时,要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
四、各地要立即开展一次煤矿基建、技改项目专项督查。重点检查项目审批程序、施工企业资质以及基建、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问题。对未经核准的项目,立即提请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予以清理。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建设区域生产、资源整合矿井边改造边生产以及投资企业对建设项目放任不管、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要立即责令其停工整顿。对施工单位无资质以及承担工程与其所持资质许可范围不相符的,依法实施处罚并将其清理出煤矿建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