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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号--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通则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3号)


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通则

  为规范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原则,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通则。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成立专业委员会,依据本评价通则的要求,对申报产品进行评价。
  一、资格审查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评价资格进行审查。
  (一)申报条件审查。申报企业的申报数据中,凡是达不到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取消参评资格。
  (二)商标审查。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凡是首次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包括港、澳、台地区,可以参加评价。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首次注册在中国境外的,或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是国外商标与中方联合品牌的,不参加评价。
  (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申报产品凡是列入“安全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以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尚未获证的,取消参评资格。
  (四)产品质量审查。近三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2.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
  3.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环境保护审查。对高污染行业,没有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的,或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参评资格。
  (六)其他方面的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近三年内有两年或两年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2.2005年当年经营性亏损的;
  3.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数据的审查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统计、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省级公示反映的问题和核查的结果对申报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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