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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7日)废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42号)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为了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06年7月13日

  附件: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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