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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3号--批准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等8家单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卫生部公告
(2006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我部审核,已批准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等8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1号)
  2.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2号)
  3.哈尔滨工业大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3号)
  4.中国石油集团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4号)
  5.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防护)
  (卫职技字〔2006〕第A-005号)
  二、化学品毒性鉴定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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