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参加应诉的涉案企业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应诉方式;
(二)自主选聘律师;
(三)从行业组织获知案件调查整体进展和其他企业的应诉情况等信息;
(四)获得行业组织对应诉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五)针对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存在的歧视性做法等,向政府提出应对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应诉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其他应诉企业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行业整体应诉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行业组织应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培训,可从会费中设立促进会员企业应诉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协调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职责主要有:
(一)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
(二)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
(三)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
(四)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价格承诺协议谈判的有关问题予以协助;
如需以政府名义签订“价格承诺协议”或“中止协议”的,可向商务部提出方案建议;
(五)协助应诉企业就反倾销裁决结果在调查国或地区寻求司法救济;
(六)提供律师信息的服务,建立律师信息库;
(七)应定期在《国际商报》和本单位的网站上公布年度到期的行政复审案件等信息;
(八)其他需要行业组织协调的工作。
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并公布行业组织应诉协调工作的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行业组织统一协调聘请律师的,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选择律师。
应诉企业自行选聘律师出现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时,行业组织应在应诉工作全程协调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以保证行业整体应诉工作的效果。
第十五条 反倾销案件立案前3年内曾代理过调查国或地区企业,申请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参加律师竞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