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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㈡财政部根据国家预算安排情况和上年度国别政策性进口计划的执行情况,下达本年度财政补贴指标控制总额。
  ㈢外经贸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指标控制总额,商外交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别政策进口国家。
  ㈣外经贸部根据已确定的进口国别可供商品的特点,选择若干公司申报执行进口任务方案。
  ㈤经营公司根据自己掌握的国内外市场行情和自身经营条件,申报进口商品品种、金额及补贴金额,填写《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申报表》,报送外经贸部,同时抄报财政部。
  ㈥外经贸部根据各公司申报情况,择优确定进口项目执行单位、进口商品、进口金额、进口数量以及申请补贴金额,报财政部审批。
  ㈦执行国别政策性进口任务原则上应在财政部批准后的一年内完成进口任务。
  第六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核定财政部根据国别政策性进口商品的进口成本与国内市场该商品销价的差额,按照当年国别政策性进口的数量或金额确定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
  第七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核拨
  财政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适当预拨的方法,拨付国别政策性进口补贴。外经贸部可在财政部核定的补贴指标内,根据财政部实际拨付补贴和企业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执行政策性进口任务的企业。
  第八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清算
  年度国别政策性进口任务完成后,外经贸部应对本年度国别政策性进口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我国外交、外贸工作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国别政策性进口业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对企业执行国别政策性进口的合同、进口报关单、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以及其他会计决算资料等有效单证进行审核,汇总并列明进口国别、商品上报财政部清算。清算原则如下:
  ㈠企业完成国别政策性进口计划,实际亏损额超过核定补贴指标的,超过部分财政不予弥补;实际亏损额低于核定补贴指标的,减亏部分企业与国家实行“四六分成”。
  ㈡企业未完成国别政策性进口计划,按照核定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和补贴金额的相应比例核减补贴指标。
  第九条 企业对国别政策性进口业务应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并与其他有关会计决算报表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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