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16日 财商字[1998]7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财务管理,保证国别政策性进口任务的顺利执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管理,保证国别政策性进口任务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是指国家财政根据外交、外贸工作需要,对因执行国家下达国别政策性进口任务出现的亏损所给予的政策性补贴。
第三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适用范围
㈠政策性进口国别由外交部、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共同协商确定。
㈡享受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进口商品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
㈢国别政策性进口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
㈣执行国别政策性进口任务的企业,原则上由经济效益好、经营能力强、守法经营的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承担。
第四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原则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采取核定补贴标准,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享受国别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国别、商品及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计划的申报程序
㈠外经贸部根据国家外交、外贸政策的需要,于年初向财政部申请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