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条件
(一)符合商务部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另行下发);
(二)经省级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在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三)属于贴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项目贷款,经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单位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
五、资金拨付程序
(一)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通过后,财政部将2006年项目应直补和贴息的资金拨付到各省级财政部门。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并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备案。
(三)经审核同意并于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竣工的项目,其承办单位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提出直补和贴息资金的拨付申请。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于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2月28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
(六)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六、企业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二)资金拨付申请并附具体项目清单;
(三)贷款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直补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地方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业务和支持资金的管理,积极配合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资金及时到位。对企业报送的项目申请和资金拨付申请等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