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涉及拆迁问题的,由信访保卫处商请住宅与房地产司解答;
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信访保卫处商请建筑市场管理司和人事教育司解答;
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的,由信访保卫处商请质量安全司解答;
涉及市政工程水、气等问题的,由信访保卫处商请城市建设司解答;
涉及规划问题的,由信访保卫处商请城乡规划司解答。
3.对扬言采取恐怖或过激行为,或到敏感地带聚集闹事的,或在部信访办、部机关办公楼前采取过激行为的,由部办公厅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通报。责任单位:信访保卫处。
4.上访人员围堵部机关办公大楼,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时,由机关服务中心通知物业公司维护好现场秩序,耐心劝说,请上访人员依法到信访接待室反映问题。责任单位:机关服务中心行政处。
5.如遇上访人员突发重病,现场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120急救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卫生处。机关服务中心卫生处应立即派人协助。如在接待场所发现一般病情病人,信访保卫处要及时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卫生处派人到场检查处理。责任单位:信访保卫处、机关服务中心卫生处。
6.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需要用车时,由机关服务中心车队负责提供。责任单位:机关服务中心车队。
7.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急需费用时,由办公厅财务处先行支付。责任单位:办公厅财务处。
8.群体性上访情况要每周综合一期信息专报。由信访保卫处于每周一报告上周情况。主送:本部领导,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有关司局长。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信息,要随时报告。必要时,经部领导审核后专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信访局。
五、建立初访责任制,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工作
建立群众初访责任制,对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十分重要。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都要建立群众初访责任制。要明确责任,采取措施,提高对初访问题的一次性办结率。凡属初访时能够解决的问题,因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不力造成再次上访、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的,要建立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工作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