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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失效]

  (十六)与航行情报服务、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十七)飞行流量管理;
  (十八)飞行计划的受理、处理、审批;
  (十九)航行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
  (二)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
  (三)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简字简语;
  (五)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六)其他提供安全、有序和快速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处理飞行计划;
  (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
  (四)熟练处理航空数据;
  (五)正确使用航行情报资料和航图;
  (六)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八)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路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九)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十)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用细则;
  (十一)其他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技能,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各种领航计算;
  (二)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三)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
  (四)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
  (五)熟练地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六)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七)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八)制定飞行计划;
  (九)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十)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
  (十一)熟悉飞行组织工作,会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
  (十二)其他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一)在专业训练机构,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的学习并考试合格;
  (二)完成《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三)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三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四)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四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五)申请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批准的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100 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六)申请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所在单位使用的监视设备型号上(用于监视雷达进近)实施不少于25 次平面位置指示器进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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