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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失效]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管制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七条 除持照人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管制员执照长期有效。
  第八条 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最近6 个月内在管制员执照载明地址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少于80 小时;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四)上一个日历年内接受了执照检查并合格;
  (五)上一个日历年内进行航线实习一般不少于2 次。
  持照人持有2 个(含)以上类别签注的,应当结合现岗位工作保持其中至少1 个类别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九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一)持照人身体具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所规定的缺陷而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标准时;
  (二)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 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三)管制员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十条 持照人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应当通过民航总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获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的签注。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要求。
  第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将管制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应当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执照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补发。申请应当写明管制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编号、地址、类别签注、颁发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21 周岁,首次申请管制员执照年龄不得超过35 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六)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七)持有效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八)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九)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第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理论考核合格证明、技能考核合格证明、管制员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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