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发布日期:201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8号)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由民用航空卫生职能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 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
(五)技能考核,是指空中交通管制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
(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