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作
18.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教育部将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范围,统筹领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范围,也应做相应调整。
19.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工作列为教育工作特别是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2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把农民工工作各项任务逐级落实到基层和中小学校、职成学校、培训机构、社区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拟转移农民和农民工集中的地方确定一批职成学校、培训机构为转移农民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学校,形成一批服务能力较强的区域性培训基地,构建覆盖城乡的教育培训网络。把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效绩,作为学校、培训机构和社区教育实验区的考核、评优的一项重要指标。
21.建立、完善农民工工作报告制度。一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半年报制度。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含农民工培训)半年报制度,对转移培训产生了积极影响,今后各地要继续坚持做好这项工作;二是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年度报告制度。从2006年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报告流入地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和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情况。具体要求另行文通知。
22.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检查、评估、激励措施,总结推广经验,通过检查评估,形成一批农民工工作先进单位和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地方、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地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明确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培训的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动上述工作取得更大的进展。各地制定的贯彻落实意见要及时上报教育部。
教育部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