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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12.加强农村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要将农村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职业学校任教,不断充实农村职业学校教师队伍。鼓励农村职业学校聘请农业、科技等部门的技术人员任兼职教师,推进城乡职业学校之间的教师交流和对口帮扶。加大对农村职业学校校长、教师的培训力度,国家和地方在安排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培训项目时,要向农村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努力提高农村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3.农民工输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之中,根据本地农民工子女输入情况,合理配置公办义务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保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确保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14.农民工输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安排农民工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学习的农民工子女,一律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纳入“两免一补”的范围。

  15.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教育经费预算,并按当地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向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拨付办学经费。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开展捐助。

  16.农村劳动力输出规模大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结合起来,满足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广大农民子女寄宿需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和监护体系。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实际,开设生存教育、安全与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地方和校本课程,帮助他们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和自我调节。

  17.加强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将其纳入民办学校的管理范畴。教育行政部门对这类民办学校要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会同有关部门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指导。对于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民办民工子女学校,要限期整改;对师资队伍素质较差、安全卫生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的,要尽快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就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有效机制,委托符合设置标准的民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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