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进一步完善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协调有关部门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新建、扩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的有关规定,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规费方面,给予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联系,疏通融资渠道,争取信贷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提供资助和捐赠。各地设立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奖助对象应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地方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于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各地制订和实施地方性优惠政策,支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纳入整个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统一管理,生源所在地不得设置障碍和实行地区封锁,不得乱收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在就业、升学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寒暑假往返家庭住地与就读学校区间乘坐火车的实行半价优惠。要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减免考核内容、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要重视加强民办职业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引进人才、接收高校毕业生、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聘任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五、要切实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的总体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指导和管理。要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切实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弹性学习制度;要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要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依法办学,科学决策,民主管,规范运行。要根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实管理力,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与服务。要明确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防范办学风险。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考核评估,引导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