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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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