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环发〔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2.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