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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第十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二)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
  (三)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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