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主要依据
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
二、《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三、《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
四、《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
五、关于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政策规定(发改工业〔2006〕1084号,发改运行〔2006〕589号,发改产业〔2006〕699号、567号、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发改运行〔2006〕609号、593号,发改能源〔2006〕661号,发改运行〔2006〕762号)
六、《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七、《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八、《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