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问题;
5、是否存在“分拆审核”等其他问题。
(三)土地审批方面
1、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用地预审问题;
2、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
3、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
4、是否存在应备案项目未备案,但已办理土地利用相关手续(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问题;
5、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问题。
(四)环评审批方面
1、是否存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问题;
2、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
3、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
4、是否存在应备案项目未备案,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
(五)信贷政策执行方面
1、是否存在项目未通过审核、用地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程序,但已发放项目贷款问题;
2、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项目贷款问题;
3、是否存在项目达不到资本金比例要求,但已发放或承诺项目贷款问题;
4、是否存在违反《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规定问题;
5、是否存在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问题。
(六)对于煤炭和其他矿山项目,除按上述标准清理外,还要从是否经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等安全管理方面进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组织,会同土地、环保、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从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程序方面进行清理,土地部门负责从土地审批方面进行清理,环保部门负责从环评审批方面进行清理,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从信贷政策方面进行清理,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炭和其他矿山项目从安全管理方面进行清理。各有关部门在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密切沟通项目情况,共同把好政策关,并将清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地方主要负责同志请示和汇报。
(二)对照清理标准发现存在任何一项问题的新开工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发展改革部门要责令项目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在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方可复工建设。对上述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相关程序的建设项目,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因新上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在取得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前,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清理工作使用统一软件汇总上报数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各地清理工作要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土地、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汇总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银监会。上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