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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积极推广使用浅层地源热泵、太阳能等新技术、新能源,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
  4、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进一步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节能认证工作,扩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实施政府采购统计工作,构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平台,开展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5、公务用车节能
  逐步压缩公务车辆规模,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将车辆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强成品油的使用管理。积极推动公务用车改革,完善政府机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
  6、加强节水改造
  安装分水表,开展用水计量监测和考核,采用节水型技术、设备,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开展中水回用系统、雨水收集系统等试点工作,推广节水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7、新建建筑节能评审和全过程监控
  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新建大型办公建筑开展节能综合评审试点,并对施工、调试、竣工验收、运行管理实施全过程的节能审查和监督。
  8、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
  建立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开展政府机构能耗专项调查、典型建筑的能耗监测,选择高能耗建筑进行分项计量改造,建立能耗统计信息管理平台,将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纳入国民经济能源统计体系,开展全国性能耗普查工作,对在京中央机关进行年度能耗统计。
  (三)配套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机构能源统计、评价和考核体系。
  2、制定和完善政府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机构能源管理体系,修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政府机构办公建筑规模。
  3、完善政府机构节能投资体制和机制,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投资市场机制。
  4、开展创建节约型政府机关活动。
  5、健全政府机构节能管理组织体系。
  6、开展政府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宣传和培训。
  (四)组织实施
  1、组织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2、实施主体:中央及地方政府机关、相关科研院所。
  3、参与单位: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一)现状和问题
  我国节能监测(监察)中心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现有147家,其中国家级2家,省级(含计划单列市)37家,部属或行业级14家,省会及地市级94家。这些中心已经成为我国节能工作的重要支撑力量,为政府节能监督检查和企业节能技术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1.节能法律法规和监测(检测)技术标准体系不够完善,节能行政执法和技术监测依据不足。2.政府投入不足,工作经费难以保障。3.检测设备老化落后、配置不全,影响了服务水平和质量。4.节能执法和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5.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参与市场竞争力弱。
  (二)主要内容
  1、节能监测(监察)中心按照节能检测规范和能效标准的技术要求,更新改造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建立节能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和信息平台,建立节能监测(检测)流动实验室,提高监测(检测)技术水平。
  2、建设节能监测(检测)标准装置,建立节能监测(检测)计量设备的量值传递标准及量传体系,统一全国量值。
  3、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
  4、实施能效标识备案及国家监管机制,提高有效监管的能力。
  5、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提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配套措施
  1、完善节能监管体制和机制,制定《节能监测(监察)机构管理办法》、《节能监测(监察)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和《节能中心管理条例》等。
  2、完善节能监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3、研究重点耗能行业能耗基线(对标)设定方法。
  4、制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节能自愿协议技术规范》以及《节能自愿协议检测与评估方法》等。
  5、完善能效标识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能力。
  6、加强节能检测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
  (四)组织实施
  1、组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施主体:各级节能监测(监察)中心、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3、参与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院、全国节能计量测试技术服务中心、中国节能协会及其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第三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机构、人员和经费,并将工程实施进度和绩效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体系中。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行业节能工作的指导。
  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本《实施意见》,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各企事业单位要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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