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建项目:管道路由发生重大改变、改变输送介质或站场移位,且项目投资额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建设项目
1.新建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建的码头工艺设施、站场(接收站、末站、分输站、增压站等)、液化天然气储罐、输气干线,实现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功能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增接收、储运能力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输气干线管道路由发生重大改变、站场移位或站场生产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且项目投资额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分工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2.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3.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4.跨省(区、市)的原油长输管道项目;
5.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为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道项目;
6.其他跨省(区、市)和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影响的项目。
(二)根据《办法》的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审查和验收的陆上油气田开发项目、陆上油气管道项目、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除上述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负责的以外,由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根据《办法》的规定,应由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有关职责分工不变。
三、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运行6-12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二)承担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的专家组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验收组,应由该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验收组一般应有7名或7名以上的专家,其中竣工验收组的组长由组织验收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
(三)专家组、验收组应当提出安全设施设计或现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