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6]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及《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安全责任,紧密结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实际情况,现就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范围
下列石油天然气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竣工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他建设项目由企业按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陆上油气田开发项目
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
(二)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含成品油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1.新建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建的油气长输管道、站场(首站、末站、分输站、增压站等)、原油库或地下储气库,形成输油气能力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长输管道,新增输送能力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