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5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部门在“一上”预算时,对人员变化情况要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4]84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中央部门在“一上”预算时,除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应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总额的120%%以内(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2006年清理后滚动转入2007年的延续项目,按照财政部清理、确认后的项目类别填报,2007年新增项目统一填列为其他项目。从2007年起,原列旧科目中“外交支出”(2201)科目下的出国费(220102)、招待费(220103)、其他外事费(220109)统一按项目支出编制预算。
(五)根据《
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绩效考评试点的中央部门应在“一上”预算时将绩效考评对象报财政部;财政部将同意进行绩效考评试点的对象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中央部门将绩效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有关说明材料随“二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批复中央部门预算后,绩效目标有调整的,中央部门应将调整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六)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06]20号)规定,认真、如实填列《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预算16表),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七)各中央部门要认真、如实填列《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情况表》(预算15表),同时,准备有关说明材料,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八)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科技部等)要按照全国人大、审计署关于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分配到位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留指标比例严格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之内,并将预算指标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反馈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