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失效]

  (五)加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预算。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的要求和审计署的审计意见,管好用好结余资金,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财预[2005]46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在编制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各中央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加大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力度,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余资金的措施,提高预算安排的准确性。专项结余较多的中央部门,编制下年预算时要结合结余情况提出经费需求,压缩申报规模;新增项目支出,有净结余资金的优先安排使用净结余资金,仍有缺口的再考虑从中央财政新增财力中安排,尽可能提高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综合预算编制工作。

  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将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对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原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予以保障。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基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逐步改变其专款专用的封闭式管理方式,实行统筹管理。

  (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各中央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央预算单位未在预算中编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涉及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2007年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央部门应在有关项目支出预算表的专门栏中加注标示并列明金额。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填列。

  (八)认真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央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细化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研究建立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及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结合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资产配置标准,逐步使资产管理与实物费用定额管理和预算定员定额管理衔接,采取清产核资等有效措施,促进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管理的结合。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和有偿使用活动及其收入(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将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