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资发[2006]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总工会、监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的部署和要求,决定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继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现就2006年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要在巩固和扩大近年已经基本实现的预期工作目标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解决损害职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好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保障。
(一)对当前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研,继续开展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和产权转让监督检查,重点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研究完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相关政策。
(二)对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完善民主程序,依法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情况进行督察和研究。
(三)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经济补偿、基本养老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中央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有关问题进行督察和研究,切实解决好对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五)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等工作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