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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记录,特别是建立“经济户口”和质量档案,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重点检查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经营资格是否合法等,对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的农资经营企业。
  (二)严格农资商品的市场准入。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登记或许可的农资产品,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切实加强对农资商品市场准入的管理,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资商品进入市场。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已经发放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品种审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及营业执照等进行核查,加强对临时证照的清理,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证照,要一律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
  (三)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突出对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县、乡、村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结合重要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凭证式合同,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
  (四)加强农资商品的质量监测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农资质量监测制度和执法抽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资质量年度抽检计划,实行定期定点例行监测和动态监测相结合,对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监测结果和处理意见要依法公示,及时预警,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农业生产领域,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五)打击农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农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切实稳定农资市场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农资市场价格动向,组织对农资经销市场等开展市场巡查,掌握农资市场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要充分运用提醒、劝阻、告诫等多种方式,引导农资经销者加强自律,实行明码标价,做到诚信经营。要注重建立化肥价格监管长效机制,开展化肥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订农资市场价格异动监管预案,一旦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出现哄抬价格的现象,要立即启动预案,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六)狠抓案件查处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严厉查处市场巡查、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要通过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有力震慑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和哄抬农资价格的不法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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