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