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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档发[2006]2号 2006年6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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