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等,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有关部门凭证、帐簿、报表,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章 后评估
第三十六条 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重大特殊的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试运行后,进行项目后评估。
后评估主要包含项目预期目标实现、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建设周期、合同执行和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评价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后评估工作由卫生部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工程质量优异且投资控制在概算之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管理人员一定奖励。
第四十条 应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符合代建制要求的项目应积极实行代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工程建设决策水平,促进卫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卫生工程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