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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 报送财政部审计。
  决算审计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在正式使用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程序、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选择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一条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依照批准的投资估算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造价失控。重大项目须进行设计比选。重大设计方案调整需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按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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