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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一般应先编报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较小且工艺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重大或特殊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先编制设计方案报卫生部审批后,方可正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能突破。对于不按批复要求编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卫生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卫生部审批,重大项目由卫生部审查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申领程序,在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正式施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委托监理并配合施工及质检部门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工程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申请竣工决(结)算审计。凡由卫生部批准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计工作均纳入卫生部统一管理。卫生部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一) 委托建设单位,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负责工程项目的决(结)算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卫生部;
  (二) 委托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决(结)算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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