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可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延期。检验检疫机构经核查确认准确无误后,可将相应批次《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续延3个月。
第十九条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出口煤炭到达口岸卸货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不能提供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出口配煤报检时,应当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
第二十条 出口煤炭由产地运抵口岸后,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对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按煤种分别堆放,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
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数量进行核销。
第二十二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出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涉及安全、卫生、环保严重质量问题,不能进行有效处理的,不准出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企业质量诚信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配置情况及运行状况;
(五)生产加工工艺情况;
(六)专项抽查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