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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寄生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寄生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140号)


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卫生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的精神,探索并形成适合我国特点的寄生虫病综合防治模式,以点带面,推动全国重点寄生虫病的防治工作,努力实现《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提出的目标,经各地申报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评估,我部决定在贵州省开阳县等10个县、市建立寄生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领导。卫生部成立寄生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对示范区项目的综合性管理与协调任务。有关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示范区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示范区所在县(市)要分别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寄生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示范区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农村特点的寄生虫病综合防治模式。示范区工作必须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爱国卫生运动紧密结合,通过开展农村改水、改建卫生厕所、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综合治理措施,以及在社区和农村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等活动,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大力营造“驱虫防病,强身健体”的氛围,使防治寄生虫病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通过实施综合治理,努力降低人群寄生虫感染率,并将其作为评价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改厕效果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做好重点寄生虫病的防治工作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示范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将示范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国家在农村地区实施的改水改厕、沼气池建设等项目的实施,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切实保证开展示范区综合防治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国家对示范区开展基线调查、效果考核、健康教育、培训等项目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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